【国际法规153】近期化妆品相关国际法律法规更新
发布时间:
2020-03-14 09:17
来源:
广东省日化商会
韩国发布《化妆品法》实施细则部分修订单
2019年12月1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发布2019-556号公告,对《化妆品法》实施细则进行部分修订。主要内容:1.将第2条,“有助于缓解特应性皮肤干燥的功能性化妆品”修改为“有助于缓解异位性皮肤干燥的功能性化妆品”;2.第19条,从功能性化妆品中删除了“非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药物”一词的强制性标签和文字;3.第24条,根据《世宗市法》(修正案)的颁布对相关条款进行的修订,当前的“化妆品监督官”可以是当地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负责人认可的,具有化妆品知识和经验的人。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功能性化妆品检验申请案适用于实施后首先进行功能性化妆品检验的化妆品。
来源:海关总署
台湾地区研拟《输入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示作业场所适用GMP要求一览表》并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FDA品字第1081106522号公告,因应输入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示相关作业的特殊性,该署研拟《输入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示作业场所适用GMP要求一览表》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0年1月20日。
来源:海关总署
台湾地区制定化妆品人体测试技术规范指引
2019年12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FDA器字第1081603512号公告,为健全化妆品的产业发展、强化化妆品管理和保障受试者安全,制定《防晒化妆品抗水性测试 ( 人体测试 ) 技术规范指引》、《化妆品人体皮肤斑贴测试技术规范指引》及《化妆品人体皮肤测试技术规范指引》。
3份技术规范指引的目的是检测受试化妆品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评估化妆品在适当使用状态下对于皮肤的影响,为化妆品业者提供参考。
来源:海关总署
台湾地区修订化妆品防腐剂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
2019年12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81609206号公告,修订《化妆品防腐剂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修订后的化妆品防腐剂成分共有苯扎氯铵、苯甲醇、三氯叔丁醇等57种,同时还规定了适用范围、限量标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2020年6月30日前生产的化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满为止。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盟对化妆品法规附件进行修改
2019年11月28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化妆品法规,将若干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加入法规附件II。同时,委员会还更新了化妆品法规附件III,为水杨酸作为防腐剂和非防腐剂的使用设置了新的浓度限制。其他变化包括对附件V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进行修改。
该条例于11月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
来源: 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加拿大修改化妆品禁止或限制物质清单
2019年12月5日,据化学观察报道,加拿大对个人护理产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有:
1.禁止使用溴酸钠,因为溴酸钠与溴酸钾具有“毒理学上的等价性”,溴酸钾自2011以来就被禁止使用。这两种物质被合并成一个单一的“溴酸盐”条目。
2 .二氢香豆素已从禁用物质修改为限制性物质。有证据表明,它可以在较高浓度下引发致敏性,但在低浓度下使用,不会造成重大风险。冲洗产品中二氢香豆素的最大允许浓度为3.5%,其他产品中为0.035%。
3. 二硫拉姆、秋拉姆、秋拉姆二硫化物和秋拉姆单硫化物已合并为一个条目“秋拉姆”,包括秋拉姆四硫化物,这在以前没有列入清单。这类物质将不再被禁止,尽管它们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它们在乳胶产品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4%。
4.修改了巯基乙酸及其盐类用于染发产品和眼周的使用条件。浓度限值为:消费性染发剂、烫发及拉直产品8%;专业性产品11%;睫毛卷曲产品11%;脱毛产品5%。每个类别还包括pH限值和警告要求。
来源: 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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